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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11:36:05 来源:江苏招聘网
【导读】易职邦小编觉得可能很多找工作的朋友不怎么懂劳务法吧,劳务法很重要下面跟着小编去看看销售总监不称职公司拒发工资败诉劳务纠纷案例该如何正确对待

年过五旬的沈先生,被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聘为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可他在工作的39天里,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生意而被炒鱿鱼后,却为工资与单位“叫板“。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审判决,由该电子科技公司支付沈先生工资21797元。2005年5月16曰,年龄50开外的沈先生与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附件,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 年5月16日至2010年5月15日;沈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和销售总监一职,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1 万元,每月通信津贴1000元,奖金按照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同年6月27日,公司觉得沈某无法胜任该职务,书面通知其调动岗位。沈某最后工作至7月29日,期间累计出勤天数为39天。同年8月22日,沈某以该公司欠付工资和通信津贴,向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该会于10月21日裁决由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1797元。11月7日,对裁决不服的电子科技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沈某应聘时采用欺诈和夸大吹嘘工作能力,致使双方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沈某在工作期间,经常旷工,更没有为公司做成一笔业务,实际上未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沈某不能获得约定的工资,公司仅同意支付沈个月生活费1400元。法庭上,沈某认为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待遇等进行了约定,要求该电子科技公司按仲裁裁决的数额支付。法院认为,该电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向沈某发放劳动报酬。为此,公司应支付沈某从2005年5月16日至7月29日的39天税后工资21797元(包括基本工资和通信津贴)。至于该电子科技公司声称沈某在工作期间未完成一笔业务,不应获得约定报酬的诉称,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基本工资和通信津贴系每月固定发放,并非依据考核业绩来发放。那么,该电子科技公司以沈先生未完成业务最,擅自更改原先约定好的劳动报酬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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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销售总监不称职公司拒发工资败诉劳务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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