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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11:29:55 来源:江苏招聘网
【导读】易职邦小编觉得可能很多找工作的朋友不怎么懂劳务法吧,劳务法很重要下面跟着小编去看看哪些劳务纠纷案例
北京某科技公司被该公司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公司称并没有拖欠工资,是员工擅自离职,但是该公司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6 月27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两月肛资10500元(税后)及各项经济补偿金6825元。周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地区销售经理, 2005年12月,她和公司签订《入职通知》, 双方约定,周女士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200元。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工作,月肛资不变。周女上向法院诉称,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6月15日,公司就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在此情况下周女士被迫解除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在仲裁委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周女士又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15日的工资10500元吸经济补偿金262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00 元,并支付损失42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周女士在2005 年4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擅自离职,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006 年3月的工资,并不拖欠其工资。因周女士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故单位未对其做严格的考勒管理,但其必须每周五与单位联系汇报工作。但是,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双方普就此工作方式进行协商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周女士自2006 年4月11日后-直未来公司上班。法院认为,周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入职通知》,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的考勤与I资标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主张周女士自2006 年4月11日后就未到公司上班,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子以证明,故法院认可周女士-直工作至2006年6月15日。周女士以公司未按时向其支付2006 年4月至6月15日期间的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延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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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拖欠工资劳务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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