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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5:23:49 来源:江苏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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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纠纷案例:股东兼具行政职务及违规行为,不丧失知情?
——股东同时具备公司行政职务身份,以及具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不能成为阻却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合理抗辩。
标签:股东知情权|正当目的|身份重合|违规行为
案情简介:2010年,商贸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赵某作为财务主管、业务主管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并担任董事和副经理。2016年,赵某要求查阅2011年至2015年期间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商贸公司以赵某理应熟悉公司情况且有撬开财务室大门意图盗取公司保险柜内公司公章等行为为由拒绝。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赵某提交了录音资料作为其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说明查阅目的的证据。该份证据确有其向商贸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交书面函查询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内容。同时,赵某称该书面函中载明了查阅目的是为维护股东权益,确认公司收入是否完全入账、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合规、公司分配是否合法合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应认定赵某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②商贸公司称赵某存在擅自以公司名义发布召开股东会的虚假信息、强行撬开公司和财务室门锁意图取走公司公章、财务章等印章、撕毁公司张贴的财务报告等行为,故其查询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商贸公司所称赵某上述行为均可认定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但这些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33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构成要件,不能成为商贸公司阻却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合理抗辩。赵某具有股东与公司职务双重身份,该双重身份所具有权利义务各不相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条件亦不相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本权利,只要赵某具有股东身份,并符合行使股东知情权条件,其即应有权行使相应权利,不能因赵某基于职务身份知晓公司财务状况而阻却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股东知情权。综上,现有证据可证明赵某向商贸公司提交了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书面请求,说明了目的,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行使股东知情权法定条件。判决商贸公司提供公司2011年至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供赵某查阅。
实务要点:股东同时具备公司行政职务身份,以及具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不能成为阻却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合理抗辩。
案例索引:陕西高院(2017)陕民申286号“赵某与某商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见《赵红玉诉陕西省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范围之边界问题探析》(张洁、吴强、逄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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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纠纷案例:股东兼具行政职务及违规行为,不丧失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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