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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10:20:56 来源:江苏招聘网
【导读】“同工不同酬”是否违法?可以去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吗?今天,江苏人才市场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同工同酬”的知识点!
一、什么是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实现同工同酬,但是同酬好理解,同工具体明确的界定没有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条文》)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因此,“同工不同酬”违反了劳动法的第四十六条!同工同酬我们可以理解为2个方面:
1、同工
相同的工作,等量的劳动,相同的劳绩。满足这三个要素才能够称作为同工!
比如:张三是保安,李四是销售员。不能满足相同的工作,不能认定为“同工”。
比如:张三是保安,李四也是保安,但是张三工作8小时,李四工作12小时。不满足等量的劳动,也不能认定为“同工”。
比如:张三是销售员,李四也是销售员,同时工作8小时,但是张三卖了50辆车,李四只卖了两辆车。不满足相同的劳绩,不能认定为“同工”。
注意:现实中,“同工”的认定是最大的争议之处!
2、“同酬”
“同酬”这里也是存在纠纷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
一个是相对同酬,指的是报酬标准统一,在同工的基础上,允许单位对学历、资历、能力、经验方面进行相对的差异性,报酬金额不要求完全相同。
另一个观点是绝对同酬,指的是不仅报酬标准相同,报酬金额也应该相同。
一般情况下,法院按照前一个观点进行。
注意:一般情况下,同酬中的酬指的是工资、津贴、奖金等,不包含社保及自主福利。
比如:我是单位领导,我觉得张三表现好,中秋节额外给其1000元的福利,这属于单位个人行为,“我想给谁点福利就给谁,这不在《劳动法》管辖之内”,因此不存在不同酬情况。
二、同工同酬的违法认定
实际中,各级仲裁、审判机构对于“同工同酬”的违反认定都是持谨慎态度。只有在少数案例中才会裁定单位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尽管如此,此类纠纷并不少见。
仲裁、审判机关的认定,一般会参照以下因素:
1、是否约定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地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简单地说,有合同且约定了薪资,则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比如:张三与李四同时与单位签订合同,从事程序员的岗位。但是张三合同薪资3000元,李四合同薪资5000元。两人工作时间一样、绩效也一样,即使薪资不一样,但是单位并不违反同工不同酬——合同是双方意愿的体现。
这里存在一个特例:
张三是A公司派遣到B公司从事程序员工作,李四是B公司同类岗位的工作人员,此时张三与李四理应同工同酬!否则B公司违规。
当然B公司同工同酬够了A公司,A公司给多少给张三就是另一回事了!
2、员工是否提出“同工同酬”的诉求
这个非常好理解,举个例子即可:
张三与李四在单位从事相同的岗位,工作时间也一样,工作业绩也没有区别。
但是张三的薪资是3000元,李四的薪资是5000元。10年过去了,两人均没有异议。
此时仲裁及审判机构会认为,张三、李四长时间内没有提出“同工同酬”的夙愿,表明与单位就薪资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较长时间内“,时间认定依据仲裁、审判机关确定!
3、是否满足”同工“的定义
同工的定义前面已经说过,必须满足三大要素才可以认定为同工:工作岗位、工作量、工作业绩,有些地方还会增加工作内容的认定。
在同工的基础上,结合年龄、经验、资历、技能、积极性等综合参考,如果酬劳的差异性在可控、可理解范围内,一般不认定”同工不同酬“。
比如:张三与李四从事同一个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业绩等等都是一模一样的,但是张三刚毕业,经验零,李四有着20年的工作经验。
如果李四比张三酬劳多1000元,仲裁及审判机构一般认为是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同工不同酬“。
【结尾】上文就是关于江苏人才市场:“同工不同酬”是否违法内容介绍,了解更多关于江苏职场招聘、江苏求职简历、江苏兼职招聘、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敬请关注江苏人才招聘网https://www.jsrczp.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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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人才市场:“同工不同酬”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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