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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个人独资企业

      要宿迁这个地方成立一个企业,就得到企业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在完成了企业的设立登记之后,管理机关发给企业的一种证件。那么宿迁企业设立登记流程怎么走,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宿迁企业设立登记的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审查,审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核准登记,出具准予登记通行书,颁发营业执照

      二、宿迁企业设立登记的办理材料

      1、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2、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5、住所使用证明

      6、《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13、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1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15、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宿迁企业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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