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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合伙企业注册

      苏州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流程!

      苏州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流程,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步:领取(也可从工商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5个工作日);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0个工作日);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步:持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去公安局审批后,到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然后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见附件1:协议参考格式);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四、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指定(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变更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全体合伙人对变更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五、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清算人成员备案:

      (1)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决定;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

      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主持服务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由睿安恒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为普通合伙人,经营店面(理财工作室)主持服务下成立的有限合伙

      企业由投资合伙人或恒泰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

      (二)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

      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

      3、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

      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详见工商部门的具体要求。

      (三)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七、其他未涉及到的相关事宜请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咨询或查询工商部门网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 合伙目的:

      第九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 住 所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

      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

      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

      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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