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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镇江市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镇江市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8〕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当年招用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镇江市区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补贴期限。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补贴程序

      (一)单位申请。遵循“自愿申报、先缴后补、按季申报、按季核发”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镇江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镇江市市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

      (二)审核公示。各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由各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对符合申领条件的通过各辖区人社部门官网公示企业名单、录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补贴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按季度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辖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申报时仍有社会保险欠费、偷税漏税、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情形的企业,不得申报享受补贴政策。

      (三)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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