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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守法经营,依法正常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开展培训的,可按规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方式
培训结束根据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三、申请流程
1.开班备案。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的,应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并提交培训教学计划、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企业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2.结业考核。培训结束后,企业应制定考核方案,组织参培人员进行结业考核,考核试题和考核方式由企业根据培训内容自行确定。考核方案应在考核前5个工作日内报就业管理机构备案。考核结束后,企业应将培训基础台账归档备查,基础台账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考勤记录和考核成绩等材料。
3.补贴核拨。考核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向就业管理机构提出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岗前培训补贴申请表》《岗前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和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材料。就业管理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材料予以初审,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向企业反馈情况并退回材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其他
1.强化质量管理。各地就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工作和监管责任,指导企业做好培训教学计划编写和培训材料上报工作,在企业开展培训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企业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培训质量。
2.优化业务流程。各地就业培训管理机构要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开发企业岗前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减少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降低办事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提升就业培训信息化服务水平。
3.严格资金监督。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企业提供虚假培训材料,骗取、套取岗前培训补贴的,人社部门应责令退回补贴资金,按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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