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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企业申请培训补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各功能区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扬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扬府办发〔2019〕80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扬人社发〔2020〕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和补贴范围

      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补贴标准

      按照专项能力证书和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3000元、高级技师4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申请

      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一)申请程序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并由用工企业申请补贴。

      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不包括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的培训),按要求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对参加培训需缴纳培训费用的参训人员,劳动者个人可以登录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创业就业服务网申请培训补贴,也可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申请表(见附件,下同)、参训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和花名册、证书复印件(网上能联网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培训过程证明材料等资料;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还需提供培训机构信息等资料;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领协议等。劳动者个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和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缴费票据(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补贴除外)等资料。具体所需材料见附件。

      (三)资金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核,并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名称和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或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培训机构或劳动者个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

      (一)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防止出现同一补贴项目多渠道重复申领现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制度以及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行补贴网上申报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精简补贴证明材料,优化补贴发放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各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报告。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实施培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时,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制培训在资金申请后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拒不退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追回。对以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五、其他事项

      各地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        

      附件:

      1.扬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doc;

      2.扬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安排表.doc;

      3.扬州市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doc;   

      4.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不发广告的机构可不填写).doc;   

      5.培训班督查情况记录表.doc;

      6.20xx年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doc; 

      7.20xx年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人员汇总表.doc;  

      8.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doc。

      联系人:倪志峰     联系电话:80978101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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